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范麗花 被告 吳天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淑勤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