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訴人 蔡愛慈 被上訴人 黃黎林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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