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原告 楊凱穎 被告 王志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李俊彬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