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6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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