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11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9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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