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務人 黃菊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黃菊蘭前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約定。查債務人前參加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協商詎料債務人102年5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125481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放款利率加計年息7.75%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11.81%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