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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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正斌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 高文彬 被告 高致遠 被告 高致政 被告 高雲柏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高慧文 被告 高維蘭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高璦梅 被告 高穎秀 被告 高隆德 被告 高毅麾 被告 于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周守信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正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