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原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原告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盛頓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被告 周寶華
周單桂蘭 鄭芬芳 王嗣源 張清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周寶華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依連帶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對被告周寶華、周單桂蘭、鄭芬芳、王嗣源及張清鎮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確屬繁雜事件,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已失卻附帶民事訴訟迅速終結、節省當事人勞費之意旨,認應以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為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楊淑儀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