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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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王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河勝環保設備有│萬泰商業銀│100年9月15日│56,364元│BN0000000│││限公司 王榮達 │行永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