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告 張鴻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千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7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昀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