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趙本清 被告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被告 曾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零捌萬柒仟壹佰元(計算式如附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註:
1.標的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地目田、面積6,3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2.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計算式: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告現值20,300元x6,314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2=64,08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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