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忠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忠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賴忠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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