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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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重訴字第466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4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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