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賢(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情形,及其犯罪類型中,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各1次,均屬毒品犯罪,並有3次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林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聲請書附表編│3(聲請書附表編││││號4)│號2)│├─────────┼────────┼────────┼────────┤│罪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5.11.25│106.11.16│106年7月間起至│││││106年10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117號│偵字第8117號│偵字第81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2093號│2093號│2093號││審├───────┼────────┼────────┼────────┤││判決日期│108.02.13│108.02.13│108.02.1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判││4201號│4201號│42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1.09│109.01.09│109.01.09│├─┴───────┼────────┼────────┼────────┤│宣告刑得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8號││├─────────────────┼────────┤││編號1、2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6前經本院│││期徒刑8月)│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編號│4(聲請書附表編│5│6│││號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用而栽種大麻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11.15│106.11.29至│107年2月初某日││││107.03.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117號│偵字第8117號│偵字第81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2093號│2093號│2093號││審├───────┼────────┼────────┼────────┤││判決日期│108.02.13│108.02.13│108.02.1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判││4201號│4201號│42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1.09│109.01.09│109.01.09│├─┴───────┼────────┼────────┼────────┤│宣告刑得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8號││├──────────────────────────┤││編號3至6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