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 翁炳昇 即大宇企業行即被告上訴人 許維芯 即被告上訴人億進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被上訴人 蔡麗娟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訴訟代理 林冠廷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分別於106年2月18日、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4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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