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王馨儀
被告 林子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子卿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