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王馨儀

被告 林子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子卿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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