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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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欣倫
選任辯護人黃郁蘋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吳勇輝」,應更正為「吳錦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為「吳錦佳」,卻誤載為「吳勇輝」,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