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何蔣綉戀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簽名之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
(經查,繼承人 何蔣秀戀 於民國110年死亡,且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於民國88年繼承自被繼承人何建德之遺產部份,應由何蔣秀戀之繼承人再轉繼承,故有提出何蔣秀戀之繼承系統表以釐清其全體繼承人之必要。
又倘配偶 何茂樹 以外之繼承人並無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或已協議分配遺產等情事,則其就本件所涉股份亦有應繼份,股份分配協議書上需有其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則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