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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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

聲請人 陳淑雍 (即 何建德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何蔣綉戀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簽名之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

(經查,繼承人 何蔣秀戀 於民國110年死亡,且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於民國88年繼承自被繼承人何建德之遺產部份,應由何蔣秀戀之繼承人再轉繼承,故有提出何蔣秀戀之繼承系統表以釐清其全體繼承人之必要。

又倘配偶 何茂樹 以外之繼承人並無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或已協議分配遺產等情事,則其就本件所涉股份亦有應繼份,股份分配協議書上需有其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則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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