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黃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月1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三三00三─三││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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