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梁懷德 被告 羅吉東
羅吉均 羅玉美 吳甘妹 被告 羅景庭 法定代理人 林蟠愛 被告 羅湘珺 被告 羅士禓 法定代理人羅吉東
徐秀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士禓」尚未成年,言詞辯論通知漏未送達其法定代理人,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