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湯煥廣 之債權人,湯煥廣名下之公同共有財產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44號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在案,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請求准予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44號案件卷宗。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查本件聲請人所釋明之法律上利害關為聲請人為湯煥廣之債權人,並提出債權憑證為證,而請求閱覽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44號案件卷宗。惟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44號案件為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該案係因訴外人 湯聰妹 積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債務, 湯煥彬湯寶珠陳湯美珠 、湯煥廣、湯昆穆與湯聰妹繼承第三人 湯連壽 之遺產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陳健仁 因而依民法第24
2條提起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故湯煥廣係因分割遺產訴訟需以全體共有人參與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而列為該案件中之被告,尚難認聲請人就上開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上開案件之卷宗內存有非湯煥廣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844號民事案件卷宗,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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