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忠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
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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