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請人 許義翔 即大發農機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
1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月3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