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林宜穎 被告 黃達信
黃鈞清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