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佳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和摩天東帝士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8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此有相對人中和摩天東帝士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04年6月8日向本院陳報,並有起訴狀節本在卷可稽(見卷第20頁至21頁),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