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3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錢威辰
鄭梓佑
陳姿 伃
連 上堯
鄭宇翔
陳暐
鄭心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0月28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8218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錢威辰、鄭梓佑、 陳姿伃 、 連上堯 、鄭宇翔、陳暐、鄭心綸互相
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錢威辰、鄭梓佑、陳姿伃、連上堯、鄭宇翔、陳暐
、鄭心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28日凌晨5時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錢櫃KTV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鄭梓佑、陳姿伃、鄭宇翔、陳暐、鄭心綸於警詢
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三)被移送人錢威辰、連上堯固均否認有何鬥毆之情,惟觀諸
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見該二人確有相互
扭打之情事,是其等上開所辯並無足採。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
,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爰審酌被
移送人僅因口角糾紛而互相徒徒手鬥毆,業對社會秩序產生
不良影響,及其等行為之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