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勝義
宋滿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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