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川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53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苗簡字第12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明川因細故對告訴人 陳鴻祥 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晚上11時33分許,在苗栗縣○○鎮○○街○號前,持磚頭將告訴人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前車窗玻璃砸毀,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214號卷第16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