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旭唯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李大偉律師具保人 劉怡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7年度偵緝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怡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刑字第一○七○○一三○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旭唯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劉怡君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此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10700130號)第二聯各乙份在卷可參(見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04號卷第25頁、第26頁)。茲被告先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8年5月2日10時40分、同年月30日9時40分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依具保人卷內所留之地址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有何督促被告到案或陳報所在之情,復經本院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08年5月2日、同年月30日刑事報到單暨審理程序筆錄各1份、應受送達人為被告及具保人之108年5月2日、同年月30日審理程序傳票送達證書6份、新竹市警察局108年5月24日竹市警刑字第1080016954號函暨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照片、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108年6月25日函竹縣北警偵字第1083800828號函暨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照片、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3頁、第175頁至第183頁、第221頁、第224頁至第225頁、第159頁、第161頁、第165頁、第195頁、第197頁、第201頁、第211頁至第219頁、第230頁至第240頁、第228頁),佐以被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所羈押或執行紀錄,此有被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241頁、第245頁),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