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陳彥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附表:
┌─────────────────────────────────────────────────────┐│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E-1470-1││1│1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