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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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德具保人張湘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湘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張湘威因被告陳志德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准予被告交保,具保人張湘威出具現金保證後,准被告在外候傳以代羈押。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且查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06號),亦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又查被告目前另經檢察官通緝在案(苗栗地檢100年苗檢秀執丁緝字759號),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及被告通緝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參。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應依法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周靜妮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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