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聰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聰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 伍玖參 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