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土城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20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土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