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唐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陸仟肆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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