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王翰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有價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有價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述公示催告全卷,核閱屬實。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臺灣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1年4月6日,是至101年7月6日已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1年10月6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1年11月16日方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有本院收文章附於聲請除權判決聲請狀上,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3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2│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3│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4│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5│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6│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7│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8│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9│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10│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