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407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若經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限制被告出境(蓋限制出境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且被告並能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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