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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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