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015號債權人 路雅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毅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中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經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利息起算日應為其退票日,即各為106年2月2日及106年3月1日)。
二、釋明計算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