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被告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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