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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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天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天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天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則衡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期非重,且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附表:受刑人尹天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11年7月22日111年8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85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40、81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投簡字第143號112年度投簡字第230號判決日112年4月13日112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投簡字第143號112年度投簡字第230號確定日112年5月11日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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