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坤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良 原告與被告 趙紳旭 即 孟利便 當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