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川國
訴訟代理人 曾學忠
被 告 張聰田
被 告 宋張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