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川國
訴訟代理人  曾學忠
被   告  張聰田
被   告  宋張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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