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朱贊文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