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宏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1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宏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宗宏因於92年5月8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6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3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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