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3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94年度除字第6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萬洲通有限公司│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93年5月30日│12,990元│0000000│││││永吉分行│││││├──┼─────────┼─────────┼───────────┼─────────┼────────┼──┤│002│萬洲通有限公司│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93年5月20日│2,275元│0000000│││││永吉分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