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呂凱華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山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8,36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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