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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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告 林萬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煜棋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04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房地之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抵押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