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賴靜靜
羅琬羽 羅琬如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蔣采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黃嬌雲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路0巷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被告羅黃嬌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