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抗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96年度再抗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