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5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明珊
       王裕仁
被   告  馬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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